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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大学“基层团组织建设专项经费”管理办法(试行)
阅读次数:7663 [2013-05-24]

       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,根据党委发〔201317号文件精神,学校设立“基层团组织建设专项经费”(以下简称“团建专项经费”)。为规范团建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,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团建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,单独核算、专款专用、结余留用。

第三条 校团委是团建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单位,负责资金划拨计划的编制,并汇同院系党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
第四条 团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基层团组织开展正常的组织生活、团日活动、团员培训以及其他用于团员教育活动的开支,其中支持学生团支部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的经费不得少于80%

第五条 团建专项经费由校团委下拨,由各院级团委掌握使用。各基层团支部支出报销时,应填写“浙江大学基层团组织建设专项经费报销申请表”(见附件),内容包括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、参与人数、活动成效以及经费开支明细等,连同报销的票据,经所属院级团委审核后,填写财务报销汇总单予以报销。院级团委应将“浙江大学基层团组织建设专项经费报销申请表”留存一年以上,以备检查。

第六条 团建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项支出,以及与团务工作无关的开支。

第七条 对团建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,校团委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,评估资金的使用效益,各院级团委须做好配合工作。如发现违规使用团建专项经费的行为,将终止资助,直至整改好为止。

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附件:浙江大学基层团组织建设专项经费报销申请表

 

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

20135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