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请各单位于2010年12月15—17日期间将本单位2010年度团费及交送表格(见附件2)交至校团委组织部(紫金港校区小剧场321)。
特别说明:2008级大类培养学生2010年1-6月团费由求是学院各学园上交校团委。
如有疑问请联系校团委组织部。
联系人: 王万成 88206213
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
2010年11月15日
另附:
根据一九九九年三月《浙江大学团支部工作条例(试行)》中的第四条“团员的管理工作”中的第6点“团费的收缴与管理”:
青年入团后,应从上级团组织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,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,直到离开团的组织为止。交纳团费的具体规定如下:
(1)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,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济性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。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%;临时工、协议工团员,在有工资收入期间,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
(2)学生团员(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),每月交纳团费1角,提倡和鼓励广大团员青年每月交纳团费5角。带薪学习的团员,按第一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
(3)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,无力交纳团费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,上级团组织批准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
(4)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(5)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不限。
(6)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6个月。
(7)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团组织应进行批评、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(8)院团委(直属团总支)留用团费总数的50%,其余上缴校团委。